(2016)黔0328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黎亮与李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亮,李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352号原告黎亮。被告李小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亮诉被告李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黎亮负担。审 判 长 王国钊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人民陪审员 卢 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谭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