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8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黎亮与李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亮,李小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352号原告黎亮。被告李小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黎亮诉被告李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依法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黎亮负担。审 判 长  王国钊人民陪审员  刘永国人民陪审员  卢 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谭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