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34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韩浩业与吕品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浩业,吕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3402-1号申请执行人韩浩业,居民。被执行人吕品杰,居民。申请执行人韩浩业与被执行人吕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2775号民事判决书:吕品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韩浩业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90000元,按照月利率1.25%计算,自2011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从中扣减支付过的借款利息942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2元,保全费1970元,合计5122元,由吕品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执行人吕品杰有工资已被本案冻结,查询其它银行账户无存款;查询车辆无信息;查询房产土地被执行人吕品杰所有的位于邳州市运河街道解放东路地税局宿舍*号楼*单元***室房地产一处(所有权证号:商-*******号;土地证号:邳国用(2011)第****号)被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工资所需时间较长,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340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