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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203号原告赵某,女,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被告李某,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岗县。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被告李某的住所地为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岗县青岗镇富强街二委27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不属于金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青岗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