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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而珠与蔡加金、丁宏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而珠,蔡加金,丁宏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688号原告:陈而珠,1959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蔡加金,1949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丁宏言,1960年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而珠诉被告蔡加金、丁宏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龙明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而珠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而珠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而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而珠负担。审判员  龙明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金允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