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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段栋梁与云祥财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栋梁,云祥财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段栋梁,女,1981年3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云祥财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9层07,组织机构代码:05561××××。法定代表人姜书鹏,董事长。申请人段栋梁与被申请人云祥财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5)第55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云祥财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23019.68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云祥财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云祥财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情况,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东劳人仲字(2015)第55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文清代理审判员  郭海宁代理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姜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