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民辖终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汉市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汉市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 汉 市 熙 元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厦 门 邝 沛 幕 墙 有 限 公 司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二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民辖终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汉市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南昌路三段。法定代表人谢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一林,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斐,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邝沛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99-309号闽南大厦1501-1室。法定代表人邝锦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剑敏,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波,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汉市熙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5)广汉民管字第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影响重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甲方)与被上诉人(乙方)签订的《地高.天阶汇幕墙、水景玻璃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2)项约定:“……若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本案工程所在地在四川省广汉市,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依约定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因本案不符合本院应当管辖的范围,故上诉人提出的本案案情疑难复杂、影响重大,应移送本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虽未认定合同的协议管辖条款有效,但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文 斌审判员 王新川审判员 康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卢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