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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6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永强与被告段永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强,段永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6494号原告黄永强,男,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段永亮,男,汉族,住驻马店市。原告黄永强与被告段永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永强诉称,2014年1月份,被告段永亮在其经营的汽车养护中心维修车辆,欠维修费用37000元未付,段永亮出具有欠条一份。后多次向段永亮催要欠款未果。现要求被告段永亮支付修车费用37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原告黄永强虽系个体工商户,但其营业执照上登记有字号,登记字号为驻马店市驿城区腾远汽修养护中心。本案应由驻马店市驿城区腾远汽修养护中心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黄永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对其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永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伟审 判 员  王永胜人民陪审员  袁文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文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