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相民一初字第02690号-1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2690号-1原告:王某,个体工商户。被告:朱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徐凤云,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孟秀芳代理审判员  孟 娇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梦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