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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东阳市诚意达电子有限公司与金坛欧歌电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阳市诚意达电子有限公司,金坛欧歌电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财保27号申请人东阳市诚意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后岭山东朱村。法定代表人张银慧,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金坛欧歌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丹凤路xx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宝宝,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东阳市诚意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坛欧歌电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为保障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金坛欧歌电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等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申请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案件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金坛欧歌电声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等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献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