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王某甲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甲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4刑初18号公诉机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福州某鞋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重庆市秀山县,现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9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渠县,现暂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仓检公刑诉(2013)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家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王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以被害人赵某某把杨某某手下员工带走为由,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叶厦村小四川饭馆威胁被害人赵某某,向其索要赔偿款人民币4万元未果。次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王某甲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某鞋厂继续向被害人赵某某索要赔偿款,后被害人赵某某被逼无奈同意将其名下的某鞋厂承包加工股份的50%无偿分给被告人杨某某,并同意被告人王某甲的妻子到工厂上班。2010年11月、12月,被害人赵某某先后支付给被告人杨某某两个月股金人民币3500元,在被告人王某甲妻子两个月实际上班时间只有两天的情况下,仍先后支付给被告人王某甲人民币3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财物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与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以被害人赵某某把被告人杨某某手下员工带走为由,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叶厦村小四川饭馆威胁被害人赵某某,向其索要赔偿款人民币4万元未果。次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某鞋厂继续向被害人赵某某索要赔偿款,后被害人赵某某被逼无奈同意将其名下50%的某鞋厂承包加工股份无偿分给被告人杨某某,并同意被告人王某甲的妻子到工厂上班。2010年11月、12月,被害人赵某某先后共分红给被告人杨某某人民币3500元,在被告人王某甲妻子两个月实际上班时间只有两天的情况下,被害人赵某某先后共付给被告人王某甲人民币3500元。2012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在福州市仓山区抓获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各向本院缴交退赔款人民币3500元和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的供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贾某某、胥某某、尤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向他人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积极缴交退赔款和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王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缴交的退赔款合计人民币7000元发还给被害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文建人民陪审员 冯文龙人民陪审员 陈寿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雪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