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3刑更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彭正伟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124号罪犯彭正伟,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2008)渝一中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正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责令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2年2月13日、2013年10月31日两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以罪犯彭正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彭正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2次、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罚金未缴纳,对被害人经济损失未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正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8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