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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志洪、梁丽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志洪,梁丽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655号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文贵江。委托代理人:杨梅嫦。被告:何志洪,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高要区。被告:梁丽嫦,女,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高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志洪、梁丽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且两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故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凯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凤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