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志洪、梁丽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志洪,梁丽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655号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文贵江。委托代理人:杨梅嫦。被告:何志洪,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高要区。被告:梁丽嫦,女,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高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志洪、梁丽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且两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故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市中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凯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凤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