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6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鹏与华煤集团损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左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6执48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创誉街213号。法定代表人AN.GANG(安刚),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鹏与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鹏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左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左劳仲裁字(2015)第27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4月1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华煤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共计99776元。如银行无存款,可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学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