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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霞与被告王胜利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王胜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847号原告王霞被告王胜利原告王霞与被告王胜利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诉至本院。经本院审查,被告王胜利已经于2016年2月22日死亡,在原告起诉前被告已经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明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