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霞与被告王胜利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霞,王胜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847号原告王霞被告王胜利原告王霞与被告王胜利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诉至本院。经本院审查,被告王胜利已经于2016年2月22日死亡,在原告起诉前被告已经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明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