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1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刘芳梅与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梅,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236号之一原告刘芳梅。被告杨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梅诉被告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5元,减半收取3717.5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效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裴兆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