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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1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刘芳梅与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梅,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236号之一原告刘芳梅。被告杨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梅诉被告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35元,减半收取3717.5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效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裴兆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