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终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杭州贵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杭州天元大厦有限公司、杭州嘉怡城市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贵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杭州天元大厦有限公司,杭州嘉怡城市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1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贵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钱潮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79091285-5。法定代表人:赵明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民强、钱晓蔚,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天元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钱潮路2、4、6号。组织机构代码:77927045-X。法定代表人:孙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杭州嘉怡城市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216号。法定代表人:赵明国。上诉人杭州贵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天元大厦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嘉怡城市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贵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杭州贵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杭州贵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34元,减半收取为2767元,由杭州贵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杭州贵豪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文玲审判员 张一文审判员 盛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赖雪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