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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民终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建兵与秦爱荣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建兵,刘小芹,秦爱荣,刘璐璐,刘亚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民终1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兵,男,汉族,1969年3月17日出生,农民,住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霍秀村,居民身份证号:1405111969********。委托代理人崔改慧,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霍秀村人,农民,现住本村,上诉人刘建兵之妻。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芹,女,汉族,1953年6月20日出生,农民,河南省沈丘县洪山乡申庄行政村张庄人,住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霍秀村,居民身份证号:4127281953********。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云芳,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爱荣,女,汉族,1966年8月23日出生,农民,住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霍秀村,居民身份证号:1405111966********。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璐璐,女,汉族,1987年10月27日出生,农民,住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霍秀村,居民身份证号;1405111987********。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亚武,男,汉族,1991年5月1日出生,农民,住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霍秀村,居民身份证号:1405111991********。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建文,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建兵、刘小芹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泽州��人民法院(2015)泽民初字第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建兵、刘小芹于2016年3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建兵、刘小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建兵、刘小芹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建兵、刘小芹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强代理审判员  王 琦代理审判员  梁 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杜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