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民初5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董克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董克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511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负责人:张永生,行长。被告:董克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被告董克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薛园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田雅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