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二初字第0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二初字第0210号公诉机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2015年11月10日被查获,2015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4日被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南检诉刑诉(2015)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振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11月3日,在明知其购入的Botulax100系未经批准而进口的药品的情况下,在本市华夏中路XX号XXXX室内,向被害人刘某销售Botulax1001盒,销售金额人民币1300元。2015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永和路18-2号凯燕环球中心酒店公寓XXXX室、无锡市沁园新村XXX号XXX室其住所地内,查获被告人李某的Botulax1002盒等物。经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Botulax100即肉毒梭菌科A型(梭菌肉毒杆菌毒素A型)应按假药论处。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刘某的陈述、扣押物品清单、产品认定的批复、辨认笔录、常住人口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庭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李某在明知其购入的Botulax100产品[即“肉毒梭菌科A型(梭菌肉毒杆菌毒素A型)”]系未经批准而进口的药品的情况下,在无锡市锡山区华夏中路17号1010室内,向刘某销售该产品1盒,销售金额人民币1300元。2015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永和路18-2号凯燕环球中心5020室、无锡市沁园新村812号101室查获被告人李某的2盒Botulax100等物。经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标示“肉毒梭菌科A型(梭菌肉毒杆菌毒素A型)”的产品应按假药论处。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审理中,被告人李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上述事实,由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支付宝交易记录照片,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锡食药监稽(2015)234号《关于对标示“肉毒梭菌科A型”产品认定的批复》,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及被告人李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禁止生产、销售假药。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按假药论处。被告人李某销售未依法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虽未自动投案,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认定坦白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因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免予刑事处罚。二、由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药品予以没收;被告人李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群代理审判员 潘 佳人民陪审员 任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丹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