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迟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843号原告:迟某某,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黄某某,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迟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振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美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