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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迟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843号原告:迟某某,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黄某某,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迟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振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美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