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侯德庄与叶永建、林永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德庄,叶永建,林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侯德庄,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叶永建,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林永忠,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申请执行人侯德庄与被执行人叶永建、林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樟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叶永建、林永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侯德庄人民币2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侯德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叶永建、林永忠的银行账户、永泰县房产管理所、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永泰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均未查到有相关财产登记记录,在知晓上述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泰县人民法院(2015)樟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温加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