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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长春市文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桂芹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市文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王桂芹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0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文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创业大街813栋。法定代表人张文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立家,吉林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芹,女,汉族,1960年5月4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上诉人长春市文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桂芹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6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文驰公司原审时诉称,2014年12月18日,王桂芹丈夫王邵华突发疾病死亡。王桂芹认为文驰公司与王邵华存在劳动关系,向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文驰公司认为王邵华不是公司员工,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文驰公司与王桂芹丈夫王邵华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指出:“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2013)34号)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伤害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如其认为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无法确认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王桂芹的丈夫王邵华于2014年12月18日死亡。王桂芹于2015年4月16日向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后,有权对文驰公司与王邵华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在该局未以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情形书面告知本案双方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决定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继续进行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免造成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不当妨碍和干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文驰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全部退回给文驰公司。宣判后,文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只有在劳动关系成立且无争议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工伤认定。1、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救济程序不包括对劳动关系争议结论的审查;2、工伤认定程序中不是必须对劳动关系的材料作实质审查,这样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可能存在缺陷;3、劳动关系的确认不是依职权而作的行政行为,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劳动关系不能主动审查;4、劳动关系的确认是独立程序,不受工伤认定程序的影响。综上,文驰公司依法享有通过仲裁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的合法权利。被上诉人王桂芹未提交答辩状。本院认为,依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2013)34号)第五条规定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伤害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如其认为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无法确认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中,王桂芹向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进行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后,有权对文驰公司与王邵华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在该局未以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情形,而书面告知本案双方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决定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综上,文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素香审 判 员  高 心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