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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财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山东天宇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段海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天宇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段海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财保239号申请人:山东天宇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县。法定代表人:姜山,董事长。被申请人:林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被申请人:段海亮,男,住址:河南省安阳市。申请人山东天宇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段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天宇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林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债权,申请查封价值21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查封被申请人林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债权,查封价值21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伊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冈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