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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299之-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柳州市森冠本业加工厂、覃学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森冠本业加工厂,覃学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299之-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森冠本业加工厂。所在地柳江县成团水泥厂旁。经营者覃梦灵,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覃学猛,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江县。本院于2016年2月6日作出(2015)江民初字第2221、222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覃学猛所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帐号62×××84的存款60000元,现因本院依法扣划该存款,用于清偿其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覃学猛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帐号62×××86的存款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青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覃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