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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民辖终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南环羿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永州龙华华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环羿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永州龙华华美达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辖终2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环羿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忠,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永州龙华华美达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湖南环羿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不服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南环羿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提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应为长沙市芙蓉区,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XX瑶族自治县辖区内,故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移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永州龙华华美达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永州龙华华美达广场酒店外标识制作安装施工合同》第九条约定: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2、双方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协议管辖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真实有效。发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永州龙华华美达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而永州龙华华美达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为XX瑶族自治县,故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斌代理审判员 韩 丁代理审判员 滕敏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