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302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玉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3027号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练均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米琪,胡丽娥,均系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英,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