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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3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崆民初字第3340号原告董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期限届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10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9月24日生育男孩董某,现年4岁5个月。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缺乏交流沟通,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2013年10月16日被告借故外出,自此再无音讯,2013年10月30日原告向崆峒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多方查找未果,以失踪人口备案。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男孩。被告陈某某未到庭答辩。原告董某某为了证实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本复印件2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及婚后生育情况;2、结婚证原件2个,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3、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未与娘家联系;4、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崆峒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被告现作为失踪人口已在派出所备案。被告陈某某未提供证据。经过本院审查,原告董某某提供的证据,形式内容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依据。原告出示的村委会的证明与崆峒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均可证明被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事实,上述两份证据可互相印证,应予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2011年9月24日生育男孩董某,现年4岁6个月。婚初感情尚可,但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2013年10月16日被告以外出看病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原告多方寻找且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仍无音讯。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较差,且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2013年10月独自离家外出,放弃对家庭和孩子应尽的义务,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婚生4岁6个月男孩董某由原告董存福抚养,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继宏审 判 员  XXX人民陪审员  马宝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火勋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