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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4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岳阳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阳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405-1号申请执行人岳阳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梦南路太子庙。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北路枫树坡15号,身份证号码43060219671228305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民初111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岳阳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岳阳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0万元整,承担案件受理费17308元及申请执行费32573元。以上共计3049881元。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304988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或查封、扣押、变卖价值相当的动产、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李贺雄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国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