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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02民初1577号原告张某。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建芳,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汉族,驾驶员。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3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红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于2005年意外身亡。孩子去世后第二年后,被告经常早出晚归、有时夜不归宿,有外遇。原告以为被告出轨是因为中年丧子、无子女联系感情,于是原告为了挽回婚姻,冒着46岁高龄生育危险,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孩子出生后,被告很高兴,收敛了两三年。自2012年开始被告又与其出轨情人继续来往,原告劝阻,被告就对原告打骂,将原告打伤两次。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离婚,声称既要家庭,又要在外边玩。原告坚决不同意,最后被告答应原告不再和其出轨情人来往,双方和好。原告为了孩子,原谅了被告的不忠。被告到外地打工。2015年下半年开始,被告偶尔回滨州时又开始莫名其妙地冲原告发脾气,找茬与原告吵架,吵架过程中被告露出了与其出轨情人又来往的事实。2015年底,原告打电话找被告的出轨情人,想找她谈谈,结果该女人张口就骂原告,原告与她对骂起来。2016年1月底,被告回滨州后与原告大吵大闹,辱骂原告。至此,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分割夫妻财产,请依法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本案受理费、诉讼费用、邮寄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甲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8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以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原告提出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事由,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原被告应珍惜多年的夫妻之情,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尽量维系婚姻的完整,为给予双方冷静思考的时间,修复感情的机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清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