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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邢锁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锁,王丽颖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扶刑初字第33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锁,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扶余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9月2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余市看守所。被告人王丽颖(别名王楠),女,1986年12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扶余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扶余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0日被扶余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扶余市人民法院决定,2016年1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辩护人韩俊峰,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邢某、王丽某诈骗罪一案,由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1月23日以扶检刑诉[2015]27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玉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王丽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31日,被告人邢某、王丽某与杜国辉(已死亡)在扶余市三岔河镇冰峰冷饮厅内共同预谋,谎称可以为被害人张某甲、雷某某两家办理零利率贷款购车,收取定金人民币各一万元,后又以车辆附加费、保险费、先期手续费等名义骗取张某甲、雷某某人民币共八万元。2014年6月7日,邢某归还张某甲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案发后,王丽某归还张某甲人民币二万元。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邢某、王丽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聂某甲、雷某某、聂某乙、张某甲陈述,证人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王某丙、杜国辉、赵某某、邢某乙、杜某乙证言及其他书证等。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王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王丽某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辩称自己只收了被害人二万元钱,对其他的事没有参与。辩护人对指控王丽某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认为应认定被告人犯罪数额为二万元。理由为:王丽某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收取被害人二万元,在购车事宜无法办成后没有再向被害人索要钱款,对于邢、杜后期诈骗被害人八万元一事不知情,供述稳定清晰,客观可信。四名被害人都能证实后期王丽某没有给被害人打过电话,也没与被害人发生接触,可以证明被告人王丽某确实没有参与后期诈骗被害人八万元。虽然邢某、杜国辉曾供述被告人王丽某参与后期诈骗八万元的事实,但是二人的供述前后矛盾。综上,王虽然也存在诈骗故意,仅限于虚构事实,骗取两万元好处费,王丽某对于后期八万元不应承担责任,其认罪态度好,返还所骗钱款,请求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被告人邢某、王丽某与杜国辉(2015年4月25日死亡)谎称可以为被害人张某甲、雷某某两家办理零利率贷款购车,在扶余市三岔河镇冰峰冷饮厅内,王丽某收取两家人民币各一万元,后又以车辆附加费、保险费、先期手续费等名义骗取张某甲、雷某某人民币共八万元。2014年6月7日,邢某归还张某甲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案发后,王丽某归还张某甲、聂某乙两家人民币四万二千五百元。张某甲、聂某乙两家对王丽某自愿放弃其余赔偿权利,表示对王丽某行为谅解。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证明各二份,证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情况。2、到案经过,2014年10月8日13时左右,扶余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哈尔滨江北师范学院对面将被告人王丽某抓获。3、到案经过,2015的9月2日下午,扶余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三岔河镇其打工饭店附近(德玛西亚网吧门前)将涉嫌诈骗的被告人邢某找到并带到公安机关。4、提取张某甲协议书及笔录,证实张某甲与邢某、杜国辉于2014年6月7日就买车返款事宜达成协议(邢某、杜国辉同意将各自收到三万五千元和四万五千元返给张某甲,邢某、杜国辉负责将王丽某收到的二万元要回交给张某甲)。5、扶余市公安局提取王丽某协议书及笔录,证实王丽某于2014年10月13日履行2014年6月7日协议给付张某甲二万元。6、调查笔录、刑事和解协议书及收据,证实王丽某及其家属又自愿给付张某甲、聂某乙两家22500元,张某甲、聂某乙自愿放弃其余赔偿权利,对王丽某行为表示谅解。7、扶余市公安局提取张某甲工银信用卡申请表及笔录8、收据,记载杜国辉拿张某甲拾万元整,2014年1月28日。9、扶余市公安局办案说明、提取珠海市斗门区殡仪馆遗体火化证明复印件及笔录,证实杜国辉在外逃期间被人杀害事实其家属于2015年7月31日将其遗体火化。10、证人杜某乙证言证实,杜国辉是其儿子,其于2015年4月25日在珠海市被人打死,现遗体已火化。11、被害人雷某某陈述,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媳妇聂某乙、侄子聂某甲给我打电话问我手里有没有钱,我说没有问他干啥。他说他要贷款购车,买一台迈腾,我当时一听也动心了,我就详细问一下这事。后来聂某甲、聂某甲父亲聂永申、聂永申媳妇张某甲把我领到杜国辉家,当时邢某也在那里,邢某和杜国辉对我们说:”你们贷款购车吧,三年把车钱还上,再用车贷款的就是无息了,终身的不用你还,就是用几张卡来回倒就行。”我们当时都信以为真了,我说:”行,我也整一台,要一台丰田凯美瑞。”他和邢某当时就答应了。等到2013年10月31日杜国辉给我们打电话,说贷款购车的人下午从长春来了,你们两家得交钱了,一家得交一万元钱,之后我和我媳妇聂某乙,聂永申、张某甲、聂某甲两家人就来到扶余市一路冰峰冷饮厅了,当时杜国辉、邢某他们都在,等了挺长时间王某就来了,王某去另个房间,我们看有点不对劲,我们就说不整了,之后杜国辉说要整两台呢,她要不准成就给她脑袋搬家,还说要让海涛过上好日子,骗谁也不能骗我们。我们信以为真,我媳妇聂某乙拿出一万元钱给的杜国辉,张某甲拿出五千元钱也给杜国辉了,杜国辉拿完钱就上王某那屋了,我们也跟过去了,我还看见王某查钱了,他们还拿出一份合同,签完字他们就都走了。第二次和第一次间隔了一个星期左右,第二次交钱是杜国辉给我打电话说还得交三千元购车,交完这三千,就不交了,我当时就同意了,我就问他在哪里呢,他说在站前吃饭呢,让我去找他,我就带钱去了,当时杜国辉和邢某在里呢,我把钱交给杜国辉,我们在那里吃完饭,我算的账我们就走了。第三次和第二次间隔一个月左右,我在这其间也追杜国辉他们给贷款购车,但杜国辉就说再等等,也没信,后来杜国辉给我们打电话说在拿贰万就下车了,之后邢某开车去的聂永申家,我把贰万元现金就给邢某的,在给邢某钱之前我们也和杜国辉通电话了,杜国辉说把钱给邢某就行,他在长春办车呢。第四次交7500元、第五次交了1000元、第六次交了4000元、第七次2000元、第八次1500元这五笔钱都没有通过我给的,是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还交钱,她帮我垫付了。最后一次交1000元钱是我和聂某甲在客运站给邢某的,我们两家一共给了2000元钱,邢某说我把车给你们整下来得了,在给钱之前也和杜国辉通话了,杜国辉说把钱给邢某就行。王丽某、邢某、杜国辉等人一共收我和张某甲两家十万元钱,每家五万元钱。实际我家就拿出一万五千元钱,其余的钱是张某甲帮我垫付三万五千元钱,他们家也没有钱,也都是抬的钱。在我办理贷款的事时,每次都是邢某直接来我家取的钱。邢某和杜国辉是一起的,他俩每次要钱开始是一起来取,后来就是今天你来取,明天他来取,每次杜国辉说车辆的事,邢某就在旁边说能办理。1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2013年10月7日,我儿子(聂某甲)和我说:”我哥们能零贷款购车,另外还能贷下来20万元现金,但是有百分之二十五的提成。”我没相信,但是我儿子聂某甲相信了,他在朋友那借的钱外加把摩托卖了一共5000元现金,怕我们说他就跑长春去了。后我和我儿子联系在吉大医院碰面,看见我儿子和几个男的在一起,聂某甲介绍了他们,分别是杜国辉、邢某,另一个是邢某的父亲,具体叫什么我也不知道,介绍杜国辉的时候我儿子说:”妈,这是我拜把子兄弟,叫杜国辉。”当场杜国辉就管我叫妈了,介绍完了我才知道给我家办零贷款购车的人是杜国辉,杜国辉领我们去饭店吃的饭,我感觉这伙人又来长春接我儿子回家又请我们吃饭的,应该是不错的人,心里就寻思零贷款购车这事不是骗我们。吃饭的过程中我们大伙说购车这事,杜国辉说他自己也在购车,这事不能骗我们的,我对杜国辉说:”你和我儿子是拜把子兄弟,你要是感觉贷款购车这事能成就办吧”。杜国辉说:”妈,你放心吧,我肯定能让你家开上车,还能有钱的,但是得先拿一万元现金,剩下钱一分也不用拿的。”这时候我才知道我儿子已经给杜国辉5000元现金了,这是第一次,后来就回新安镇了。2013年10月17日左右,我和雷某某说了零贷款购车这事,让他帮我把把关,我俩就去杜国辉家了,当时杜国辉没在家,邢某在杜国辉家呢,邢某和我们说的这事,我们又给杜国辉打电话确认这事后,雷某某也相信了,他说他也要办,完了我俩就回家了。2013年10月30日,我和杜国辉经过电话沟通确定在冰峰交易,当天我、聂永申、聂某甲、雷某某、聂某乙一起去的冰峰,看见杜国辉和邢某在一起,还有另外一个人,杜国辉介绍说这是王某,她能办车,我家又给杜国辉拿了5000元现金,雷某某他家拿了一万元现金,又签的单子,这是第二次给拿钱。当时杜国辉说15天就能下来车,王某也说15天能下来。雷某某当时说别15天了,25天能下来车就行,当时交易完我们就回家了。过了多少天我也不知道了,杜国辉和邢某领我、我儿子、雷某某、聂某乙去长春一个4s店看车去了,我家要买迈腾,雷某某要买凯美瑞,之后我们就去吃饭了,杜国辉就说迈腾买不了,你两家整一样的车能下来快点,要不你家买汉兰达也行,我们就又去另一个4s店去看汉兰达了,到4S店之后说汉兰达价格高,必须先交3000元定金,这车贵得先预定,完了这车才能是你们的,我们就回家了。2013年11月,具体时间我也记不清楚了,杜国辉和邢某来我家领我们去雷某某家,我在雷某某家给了杜国辉和邢某3000元现金,这已经是第三次拿钱了,就回家了。2013年11月中下旬,杜国辉和我打电话说:”车下不来,得交2万元附加费钱,交了之后车才能下来,我在长春呢,我回不去,我让邢某去取钱。”我当时也同意了,我打电话通知雷某某来我家交钱的,当时我和我儿子聂某甲还有雷某某在我家大门外直接把四万元现金给邢某了,其中雷某某家的二万元是我从别人家里借的,给完钱邢某就走了,这是杜国辉第四次从我这拿钱。2013年11月末了,杜国辉给我打电话说:”还得交保险钱,每家得交7500元现金。”杜国辉来我家取15000元现金就走了,其中雷某某家的7500元现金是我帮交的,这是第五次要钱了。后来陆陆续续的杜国辉以各种名义和理由和我要钱,我也记不清都以什么名义要的了,就记得连续要了5次,第六次2000元现金,这2000元现金是每家1000元现金,雷某某家的1000元现金也是我帮着交的,第七次8000元现金,这8000元现金是每家4000元现金,雷某某家的4000元现金是我帮着的,第八次2000元现金,第九次1500元现金,第十次1000元现金,但是这第十次1000元现金是雷某某家帮我家垫付的,这些次要钱都是在我家取走的现金,其中有的是杜国辉自己来取的,有的是杜国辉和邢某来取的。杜国辉以零贷款购车这事一共向我要9次钱,还有一次是我儿子聂某甲最开始给的5000元现金,总共和我家要了10次。杜国辉以零贷款购车这事一共向我家要五万元现金、还有一些吃饭、打车的一些零钱,具体多少数额我也不知道。2014年6月7日那天,邢某用车把我和杜国辉拉到一个律师事务所,写的还款协议书,我看了协议书以后,我就在上面签字并且按了手印,签完以后邢某就给了我三万五千块钱,然后我就问杜国辉他骗走我的四万五千块钱什么时候给我,杜国辉说三日以后给我,然后我又问邢某和杜国辉,王某欠我得钱怎么办,他们二人承诺说,如果王某不还,他们就各自承担一半。邢某和我儿子是磕头弟兄,他也管我叫妈,他也参与给我办理贷款购车的事了。在冷饮厅时,邢某说:”妈呀,你交这贷款购车的一万元钱吧,半个月就回来了。”他还和我儿子说他俩是亲兄弟的关系,他不能骗我们,让我们赶紧把这钱交了,后来我签订合同了13、被害人聂某甲陈述,杜国辉说能给我贷款购车,并且说能给我贷款购车还清啦,然后还能给我还担保公司的,手里还能有钱花,还能办银行信用卡啥的。就是在2013年10月30号那两天,我和杜国辉在一起吃饭,在吃饭过程中,杜国辉就说他能给贷款购车,并且条件非常优越,我就相信啦。我就回家和我父母说了此事,我父母就同意啦,我就和杜国辉联系,杜国辉就领我到松原江北大众四S店看的迈腾车,结果没提了,就回来啦。在三岔河街里冰峰冷饮厅,我和我爸聂永中、我妈张某甲、我老姑聂喜英、老姑父雷某某四个人一起去给他们交一万五千块钱,之前我还交给杜国辉五千元钱,还给他们拿我们的户口本、身份证、房照、结婚证。之后过了能有半个多月,杜国辉又给我打电话说上长春去一个4s店提车,我们这几个人都去啦,也没提成,又过了一星期,杜国辉又领着我们去长春丰田4S店提车,给我提丰田汉兰达,给我老姑父提丰田凯美瑞,我们交了定金2000元钱。钱交给杜国辉啦,没交给4S店,我们就回家等着,后来过了一星期以后,杜国辉又来到我家说交车附加费每车两万块钱,在我家我和我老姑父交给杜国辉四万块钱,说一个星期提车,过了一星期,杜国辉又说每台车交七千保险钱,在我家交给邢某手里啦,之后快过年啦,杜国辉又说办银行信用卡每个人又交给他一千块钱。还有一次交了二百块钱,这都是过了年了,后来又交了几次钱,一共交给他两台车共计十万块钱。结果到现在我们啥都没看着,我们就一个劲问他,他就一个劲告诉我们等,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到后天,有时打电话也不接,接了就说他找那个人忙,又说家里孩子有病,又说4S店车到了卸车呢。总之就是推我们。他说他找的那个人是王某,王某是个女的,她今年也就三十多岁。以前是在德卡卖手机的。现在不知道干啥的,我问杜国辉王某在哪住,杜国辉始终不告诉我们。杜国辉就说让我又有车又有钱,让我相信他,他不能坑我骗我。他说他找王某给我办,后来他说王某被告抓进去啦,不让我们找王某啦,他说他给我们办。后来又说他和王某联系上啦,王某又给办啦。结果到现在也没办成,就是等。邢某每次向我母亲要钱时,我都在场了。我家办理车辆贷款购车的事我一直都参与了,所有的事我都知道。最开始的时候邢某说贷款购车的事一定能办理下来,邢某和杜国辉带我去松原大众4S店,我问这款车什么配置的,邢某说这个不用你管,他全都知道,邢某说看车行不行就好了,其他的不用我管。后来我们一家人还有邢某他们几个人在冰峰冷饮厅就谈这事了,在冷饮厅时,邢某对我妈说:”妈呀,你交这贷款购车的一万元钱吧,半个月车就回来了。”他还说他和我是亲兄弟的关系,他不能骗我们,让我们赶紧把这钱交了。然后邢某每次来向我家要钱他都说是车辆附加费、车辆保险费、车辆首付费等借口要的钱。他还对我说交了这次钱过几天车就能下来,过了几天我家里人给邢某打电话邢某就说一个月后能下来,就这么一直拖到我过完节,我家里当时就开始怀疑邢某没有办理贷款购车能力,我们就来公安机关报案了,邢某后来知道我报案了,他就来我家了,当时我和我母亲张某甲都在家,邢某拿了三万五千元钱给我母亲,让我母亲别去公安机关告他了,邢某说他知道错了,他还说这三万五千元钱是他自己花的,让我们原谅他。14、被害人聂某乙陈述同雷某某基本一致,另证实邢某和杜国辉总共要了我们十多万元钱。邢某和杜国辉是一伙的,他俩都是一唱一和的,每次杜国辉说车辆的事,邢某就在旁边说能办理,每次都说的多么好听,邢某和杜国辉每次来要钱的时候,都说是王丽某让他俩来要的。我要追究他们的责任。15、证人沈某某证言证实,我是长春市鼎赫汽车有限公司贷款部经理。我认识王丽某(别名王某),我听说是开手机店的。王某找我办理过贷款购车业务,通过王某我给侯亚男办理过,侯亚男现在还在找他呢,他给侯亚男办理完贷款购车后把车给抵押出去了,现在涉及到银行还款。我不认识聂喜英、张某甲、聂某甲、雷某某,也没见过。王某再没有找我办理过贷款购车,就是因为侯亚男这件事我才不给她办理的。我没有帮过王某去过长春广汽4s店帮助别人办理过贷款购车16、证人单某某证言证实,我是长春市广汽丰田晟孚4s店的展厅经理。我认识王丽某(别名王某),不知道她是干什么的。她有时领客户到我们家办理货款购车,我见过她二、三回。我们公司都办理丰田系列车型的贷款购车。王丽某说的长春景阳大路汉兰达店是我家店,签合同前本人可以不到,但签合同必须本人到场。我查一下扶余市雷某某、聂某甲、聂某乙、张某甲没有办理贷款购车记录。我店没有说过办理贷款购车有形象不好,不给办理的说头,农业户口也可以办理贷款购车。首先申请人申请购车,然后签订单,然后报件,报件需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本人驾驶证、房产证明,收入证明、和银行账户流水,之后审核,审核后批复,之后签合同交首付,然后办理交车手续,最后落籍、封籍。申请贷款购车前需要签合同之前交定金,一般五千元以上,交完定金后我们给开收据,我们给出合同。王丽某(王某)给雷某某、聂某甲、聂喜英、张某甲是否交过定金我没有印象,如果交我们得给他们开收据,出合同。我们办不下来需要找贷款公司。我们审批不下来的,就是有不良贷款记录。还有就是客户主动要求的情况下,一般情况都我们指派贷款公司。我们在签合同之前有一个审核电话,在审批通过前不需要交钱,就之前交一个五千订钱,在车交付前都不需要其它费用。在没有交付车前没有附加费、保险费、先期手续费、办理费这个说头,这些费用都是车落籍后需要交付的。17、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其表示不认识被害人,不知道王丽某的诈骗行为,知道王丽某被公安刑拘,被害人没去过家里要钱,也不知道王丽某骗谁了,知道王丽某的父亲拿了两万块钱赔偿给张某甲。18、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不认识王丽某,没见过王丽某,也没有在单位人事信息查到王丽某在其单位工作过的记录,表示办理贷款购车必须本人拿身份证原件才能办理,外人根本不能替别人办理。19、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不认识并没见过王丽某,表示王丽某没有在其4s店买过车,也不是其4s店的员工。20、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其与王丽某是夫妻关系。我们到冰峰冷饮厅的时候,杜国辉、邢某、刘强还有一家想买车的人就都在那了,然后杜国辉、邢某、刘强他们三个就分别说王丽某是能办理贷款购车的,还对王丽某说这一家人就是想要办理贷款购车的,然后他们在一起说说贷款购车的事,王丽某还拿出来了一份合同,给一家人看看贷款购车都需要什么手续,我当时也记不清是谁提出来要办理贷款购车要先拿钱办理关系的,然后那一家人就拿出来了几千元钱给王丽某了,我们吃完饭就都回家了,回家之后我开车拉我媳妇王丽某就去长春了,我俩去长春后去几个汽车4S店,她都谈一些办理贷款购车的业务什么的,但是后来冰峰的那一家人我媳妇没办理下来,那时候我就去白城工作了,她的事我也不知道了。杜国辉、邢某、刘强三个人指定是给我媳妇打过电话,我媳妇接电话的时候,我媳妇都说杜国辉来电话了,邢某来电话了,他们三个都问贷款购车的事怎么样了。王丽某和我说过这事,她说她对杜国辉说办理不了这事了,然后杜国辉就说这事你该怎么办还怎么办,他们这的事你就不用管了。在冰峰冷饮厅的时候,有人说贷款购车要提前给钱的,我记不清了,我就知道一家人给我媳妇王丽某几千元钱,应该是好处费,反正不是购车的首付钱。后来我听王丽某说她给杜国辉、邢某、刘强他们三个钱了,给多少我就不知道了,什么钱我也不知道。21、证人杜国辉证言证实,聂喜英、聂某甲两家的十万元钱,我和邢某每人得三万,王丽某得四万元钱。我和邢某每人得这三万元钱是中间人的好处费钱。第一次是在冰峰冷饮厅给王丽某两万元钱,我和邢某一分没有得到。第二次王丽某给我打电话、让我们每家交三千元钱风险抵押金,我就通知他们两家了,他们两家每人给我拿了三千元钱,王丽某给了我和邢某每人一千五百元好处费,我是当面给的王丽某三千块钱。第三次是王丽某给我打电话说每家还得交二万元钱附加费,我给邢某打电话让他去张某甲家取四万元,邢某就去了,回来后我给王丽某二万,我和邢某一人一万元好处费。第四次王某又说交每台车的保险钱,邢某又去张某甲家取的三万块钱,回来后我当面给王某七千五百块钱,我和邢某每人得3750元钱。第五次我领着张某甲和雷某某他俩来到长春普阳街交汇郡有个宾馆11楼有个小额贷款公司,王某让我们去那把他们所有的证件交到那,张某甲就交给那有个叫李林的家访费2000元。就是银行到你们家的家访费用。第六次王某给我打电话说还得交8000元钱先期手续费用,我给张某甲讲情说她家困难少交4000元钱。我就领着张某甲和雷某某又在长春11楼交给李林4000元钱。后来这个钱做银行流水没做下来,结果这个钱就瞎啦。第七次是王某又给我打电话说要2000元钱,邢某又去张某甲家取的钱,这2000块钱我亲自交给王某1000元钱,我和邢某每人得500元钱。第八次王某又要3000元钱,邢某去到张某甲家取的3000块钱,王某得1000元钱,我和邢某每人得1000元钱。第九次邢某自己又去雷某某家要了2000元钱,回来后给我1000元钱。我也不记得这是要的啥钱,邢某给我钱我就要了。我和邢某根本没有能力办这个贷款购车的事,我们就依靠王某帮助办,我和邢某就帮助联系客户从中整点钱花。我们找王某贷款购车是在长春广汽丰田四S店购车。我们和邢某还有雷某某张某甲等人都去啦。王某以前在那上班,现在不在那上班啦,自己做贷款零首付购车。我给王某钱时都是王某回扶余当面给的,就是在邮政储蓄给她打在她卡里1500元块钱。是在德卡楼下那个邮政储蓄打的,打在王丽某卡上的,因为王丽某是她户口上的名。我每一次联系王某,她就说等信呢,有时说银行批款还没下来。有时说周一周几提车,结果车也没提回来。现在又说问他们能不能等,手续还没下来,如果不等她就向公司要钱,给他们返钱。王某和我说是七个工作日,也就是49天车就能帮下来。结果到现在都半年啦,也没办下来。22、被告人邢某供述,我记得王丽某是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从长春回来,具体哪天我也记不清楚了,我和刘强、杜国辉、赵某某请王丽某在冰峰冷饮厅吃饭,在饭桌上王丽某说能办理贷款购车,杜国辉就说他想办,王丽某就说得先交一万,我记得杜国辉先拿出五千说他办理。后来聂喜英、聂某甲两家找杜国辉也要办理贷款购车,第一次是在冰峰冷饮厅给王丽某两万元钱,我和杜国辉一分没有得到。第二次王丽某给杜国辉打电话,让他们每家交三千元钱风险抵押金,杜国辉就通知他们两家了,他们两家一共给杜国辉拿了六千元钱,王丽某给了我和杜国辉每人一千五百元好处费,给了王丽某三千块钱,我记得给王丽某钱时在冰峰冷饮厅。第三次是王丽某给杜国辉打电话说每家还得交二万元钱附加费,杜国辉就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张某甲家取四万元钱,我就去了,回来后杜国辉给我一万元钱,他们两个得多少我不知道。第四次王丽某又说叫每台车的保险钱,杜国辉让我去张某甲家取的一万五千块钱,回来后杜国辉给我3750元钱,他们得多少我不知道。第五次杜国辉领着张某甲和雷某某他俩来到长春普阳街交汇那有个宾馆11楼有个小额贷款公司王丽某让我们去那把他们所有的证件交到那,张某甲就交给那有个叫李林的家访费2000元,就是银行到你们家的家访费用。第六次王丽某给杜国辉打电话说还得交8000元钱先期手续费用,杜国辉给张某甲讲清说她家困难少交4000元钱,杜国辉就领着张某甲和雷某某又在长春交4000元钱,这两笔钱我都没有得到。第七次是王丽某给社国辉打电话说要2000元钱,杜国辉让我去张某甲家取的钱,回来后杜国辉给我500元钱。第八次王丽某给杜国辉打电话说要3000元钱,我去到张某甲家取的3000块钱,回来后杜国辉给我1000元钱。第九次我自己去雷某某家要了2000元钱,回来我给杜国辉1000元钱,那1000元钱我到长春去找王丽某看车下来没有,我就花了。我就记得这几次,一共我得了三万五千元钱。我和杜国辉根本没有能力办这个贷款购车的事,我们就依靠王丽某帮助办,我和杜国辉就帮助联系客户从中整点钱花。我给王丽某打过两次电话,是杜国辉让我问王丽某在哪。我见过王丽某两三次,第一次是在冷饮厅,第二次是在一中,第二次见面时我开车拉着杜找的王丽某,第三次也是杜国辉找王丽某,我跟着去的。杜国辉说过要给王丽某打钱,后期杜和王联系的,我没联系。23、被告人王丽某供述,我无固定职业,我没在长春广汽丰田4s店干过。公安机关找我,杜国辉不让我来,杜国辉说你要去我就得给他们两家返钱。我记得2014年10月份的时候我当时在三岔河镇,通过刘强认识的杜国辉,当我和他们说我能贷款买车并且条件优惠的时候,杜国辉就和我说他有朋友要买车,后来杜国辉就将他的朋友家人领到三岔河镇来了,我们在冰峰冷饮厅见的面,当时那两家人都说他们要贷款买车,按我说的每家给我一万元钱,我当场收的他们2万元钱。后来领他们两家人和杜国辉到长春办这事,当时他们拿的他们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长春后我没让他们去鼎赫公司,我领他们在一个饭店填的贷款购车的申请表。后来我单独到鼎赫公司经理沈某某那,我忘记是什么原因了审核没通过。又隔了几天我又领他们到长春景阳大路普阳街晟孚公司去的,当时接待我们的人我不认识,是个男的,30多岁,当时在晟孚也填申请表了,后来我忘记晟孚是什么原因审核没有通过,反正没有办成贷款购车的事。在此之后我再也没帮他们办过,我就去外地了,他们也联系不上我了。我收的2万元钱是是好处费。是这两家人应该给我的。我以前从来也没办过这种事。这回我就是拿他们钱了。我将沈某某公司的申请表交给沈某某了,也将晟孚公司的申请表交给晟孚公司了,车没买成,好像是他们的形象不行。正常的贷款购车就是买车人拿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贷款购车处填写贷款购车的申请表,如果审核通过就交车钱的百分之三十首付,然后再一点一点的交。我就是一次收了2万元钱。后来他们两家又交的钱是我让收的。我拿2万元钱之后,杜国辉再没给过我钱。事实上我收了2万元,当时说收一万可能是我记错了。杜国辉说过他想贷款买车,但他还没办呢,也没给我钱。我没干过这样的工作,但我不和他们这样说他们能相信我吗。我是通过杜国辉认识的两家被害人,我认识贷款购车的人,当时两家被害人条件不够,必须有房产,没有贷款和负债,我想挣钱,隐瞒了这些事实,就领他们去长春办理了,后来没有办下来,我又领到别的地方办理,也没办下来,后期我和杜国辉说不能办了,杜国辉说不用我管了,他接着办。通过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害人聂某甲、雷某某、聂某乙、张某甲陈述基本一致,尽管被告人邢某的供述的事实与被告人王丽某供述事实不一致,被告人邢某和被告人王丽某本人前后供述也不一致,但结合证人沈某某、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王某丙、杜国辉、赵某某、邢某乙、杜某乙证言以及还款协议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邢某没有异议,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上述证据能够证明二被告人伙同他人诈骗的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王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骗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王丽某辩称后期杜国辉和邢某从被害人家骗取八万元的事没有参与的观点以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二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杜国辉和邢某为了得到好处费均向被害人谎称没有能力办理贷款购车的王丽某有能力办理,而王丽某为了收受好处费,亦隐瞒事实真相,在冷饮厅收受被害人两万元,后期杜和邢向被害人索要的八万元钱时,虽然王丽某辩称其没有参与,但四被害人的陈述的事实与杜国辉2014年5月出具的笔录及被告人邢某2014年7月出具的第一份笔录内容基本吻合,均证实三人多次向被害人要钱的事实经过,在庭审中,被告人邢某也证实杜国辉与王丽某多次联系的事实,且王丽某本人在侦查阶段也多次供述过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杜国辉给其打电话不让其到案,如果其去杜就得给他们两家返钱的话,足以说明三人为了得到所谓的好处费在客观上均共同参与、互相配合,在主观上均故意相互帮助隐瞒,不管每个人实际分得数额是多少,对被害人被骗取的十万元钱因杜已死亡两被告人应共同负责,故被告人王丽某辩解不成立,其辩护人观点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考虑被告人邢某将三万五千元赃款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王丽某将四万二千五百元赃款已返还被害人,且王丽某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二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罚金于判处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王丽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本案2014年先行羁押的9天,即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5日止;罚金于判处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三、责令被告人邢某退赔违法所得二万二千五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武宏伟审 判 员  张丽君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