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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吕龙辉与许建军、张世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龙辉,许建军,张世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吕龙辉。被执行人许建军。被执行人张世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36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许建军、张世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世元、徐建军偿还申请执行人吕龙辉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调解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诉讼费7125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2064元。被执行人许建军、张世元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建军、张世元银行存款9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汤励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朱 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