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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41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袁某某。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