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4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4民初41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袁某某。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素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