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2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与唐金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唐金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14号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负责人戴国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翌旭,株洲市荷塘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唐金灵,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告唐金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外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彭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胜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