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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602民初1420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王宝军,凉州区丰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陈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199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11月20日在原武威市青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于1995年8月生育一女孩,取名陈某乙,于2000年11月生育一男孩,取名陈丙。女儿三岁以后,被告开始不信任原告,无中生有的怀疑原告,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三天两头借故辱骂、殴打原告,原告为了孩子忍气吞声,一忍再忍,被告对两个孩子不尽义务,孩子的生活费全由原告打工种地维持。由于被告的辱骂与虐待,致使原告身患各种疾病,2013年8月,原告受不了被告的虐待外出务工,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陈某甲辩称,我们夫妻关系尚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1月经他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11月20日在原武威市青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1995年8月生育一女孩,取名陈某乙,于2000年11月生育一男孩,取名陈丙。婚后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8月,原告外出务工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诉诸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登记申请书在卷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两个孩子,双方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了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现被告表示愿意在今后生活中积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互相理解,互相信任,珍惜多年来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仍有希望得到改善。为了家庭稳定和孩子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作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候光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