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二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兴辉与赵学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辉,赵学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二民初字第165号原告:李兴辉,男,汉族,1980年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被告:赵学浩,男,汉族,1985年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葛寨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辉诉被告赵学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辉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学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兴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李兴辉负担。审 判 长 昌俊克人民陪审员 李会梅人民陪审员 郭颜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珍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