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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恢字第0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阜宁县玉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谢建东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宁县玉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谢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恢字第0112号申请执行人阜宁县玉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平,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谢建东,驾驶员。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阜宁县玉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建东为其它民事纠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阜民一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谢建东偿还原告阜宁县玉环出租汽车有限公司417421.87元。因被执行人未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及存款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送执行情况流程表、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宁县人民法院(2007)阜民一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陈 艾执行员 唐将军执行员 郝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施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