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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明友与被执行人张先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明友,张先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苏明友。被执行人张先雄。本院在执行苏明友与张先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04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3000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10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二被执行人无可处分房产、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3)鄂掇刀民二初字第003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振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艾宏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