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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9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黄某新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29刑初27号公诉机关翁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新,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翁源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东省翁源县,捕前住翁源县。2013年10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9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翁源县看守所。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育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新与受害人曾某某在翁源县龙仙镇光明路丝厂门前发生口角纠纷并引发打架,双方互相推搡,黄某新从一菜档口处拿起一把水果刀砍伤曾某某的左手,后经旁人劝开。经翁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播放了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新以泄愤为目的,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量刑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是自首,其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新与被害人曾某某在翁源县龙仙镇光明路丝厂门前发生纠纷,曾某某将黄某新推倒在地,用手掐住其喉咙,并用拳头殴打黄某新,后被人拉开。被告人黄某新爬起后捡到石头砸向曾某某,但未砸中。随后,被告人黄某新去到曾某某妻子的菜档将秤砸了,并去到一水果档拿到伞柄打曾某某,但被旁人夺走。接着,被告人黄某新从一菜档拿到一把水果刀砍向曾某某,致其左手受伤。经广东省翁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16年3月16日,被告人黄某新的家属与被害人曾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且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给曾某某,取得了曾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曾某某被故意伤害案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侦查。2、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照片,华某某向翁源县公安局龙仙镇派出所提供水果刀一把。3、翁源县公安局龙仙镇派出所出具的说明情况、照片证实,民警处警时知情人提供了一把电子秤和一把白色不锈钢刀柄水果刀。4、翁源县公安局龙仙镇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三份证实,民警从广东省警务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未发现黄某新在2015年7月30日打电话报警的记录;本案的视频录像出自“翁源平安城市治安监控系统”;2015年7月30日黄某新与曾某某打架后,黄某新在县人民医院治疗期间,民警曾找到黄某新做询问笔录,因黄某新情绪激动伴头昏,无法做笔录,后黄某新转到粤北人民医院治疗,民警于2015年8月5日上午到粤北人民医院询问黄某新,因黄某新情绪激动且昏迷,无法进行询问,民警通知其情绪稳定后到派出所接受询问,黄某新于2015年8月7日晚上到龙仙派出所作了询问笔录。5、(2013)韶翁法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新于2013年10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翁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新的年龄、身份等情况。7、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9月22日,民警通知被告人黄某新与被害人曾某某到派出所进行调解,仅黄某新一人来到,民警依法对黄某新进行讯问,后依法对其刑事拘留。8、翁源县公安局龙仙镇派出所出具的关于黄某新犯罪前科情况说明证实,黄某新曾经犯罪的情况。9、协议书、收条、原谅书证实,被告人黄某新的家属与被害人曾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且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给曾某某,取得了曾某某的谅解。证人证言1、证人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30日下午17时多,我与陈某某、我表妹在我卖菜的摊档玩,过了一会,我老公曾某某从家里来到我卖菜的摊档拿菜回家煮晚饭。我老公准备骑摩托车回家时,阿黄走向我老公那交谈了几句,说完我老公返回我卖菜的摊档问我是不是说了阿黄的坏话,我说没有。这时阿黄来到我的摊档说没有?等我打了你就知错了。当时我老公可能不想惹麻烦就准备走,走出几步后听见阿黄大声说要打死我,然后我老公就倒了回来,这时阿黄用手往我老公身上推了一下,接着我老公也推了他一下,两人就厮打起来,这时阿黄的姐姐把他们两人劝开了。我老公想避开阿黄就往丝厂门口走去,这时阿黄从路边捡了几块石头砸向我老公,但没有砸到,我老公站在丝厂大门旁小卖部的门口,接着阿黄走到我摊档旁拿起我的秤扔出几米远,后又一脚踢了我装菜的篮子,这时有个人要买辣椒,因我的秤被阿黄扔了,我就拿辣椒到旁边摊档借别人的秤子用,后我看见阿黄手里拿着一把刀往我老公方向走去,我没看见他的刀从哪里拿来的,当我把辣椒卖出去后看见我老公用右手握着左手腕处,快步从小卖部门口往光明路口走去,他一边走手上的血一边流,然后我紧跟着他走到光明路口旁的小卖部门口,后我老公不知从哪里拿来一团烟丝止血,我看见我老公手腕上的伤口很深,叫了一辆摩托车载我们去了翁源县人民医院,医生诊断我老公断了一条手筋和多条血管,建议我老公去韶关市的医院治疗。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30日下午17时许,我路过我弟弟黄某新的水果摊档时听黄某新说去上厕所,然后就往丝厂门口走。当走到丝厂大门口路段时,黄某新用手去搬一个男子的肩头想叫对方去讲事情,但这个我不认识的男子反转过身来用手掐住黄某新的喉部,接着把黄某新按倒在旁边一辆摩托车上后跌倒在地,男子用拳头往黄某新的头部打,一只手掐住黄某新的喉部,我过去劝架,将男子推开,并且叫男子快走,但他就是不走,后黄某新站起来,不知在什么地方拿到一把长约30公分的水果刀来打对方,我上前把黄某新手里的水果刀夺下,但此男子不知在什么地方拿到一张木凳朝黄某新打了一下,具体打在什么部位我没有看清。接着,黄某新夺下我手里拿着的水果刀去打那男子,那男子就夺刀,黄某新与男子就缠打在一起夺刀,当时有三、四个我不认识的人上前劝架,劝开以后,我才看清楚黄某新的右巴掌已经裂开出了很多血,而与我弟弟抢刀打架的男子的手小臂也出了很多血,对方男子的手受伤后就乘出租摩托车走了,而黄某新就被前来处警的民警送县人民医院治疗。黄某新用来打架的刀是一把长约30公分锡柄的水果刀,我弟弟与那男子的手受伤以后,我在丝厂门口打架现场捡起双方伤人的水果刀,此时我孙女大哭,我就把水果刀扔在地上。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前段时间在丝厂门口开“翁新小食店”的陈某某与我老公黄某新发生纠纷。陈某某经常到丝厂门口我的水果摊档骂黄某新。在丝厂门口卖菜的华某某在陈某某面前讲了黄某新的是非。黄某新知道后心里不舒服。2015年7月30日下午17时多,华某某的老公曾某某到丝厂门口,黄某新走上前与曾某某讲了一会儿话,过了一会儿,我听见丝厂门口有吵架的声音,看见黄某新被曾某某按倒在地上,曾某某用手掐住黄某新的脖子,用另一只拳头往黄某新的头部打了2、3下,此时,黄某新的姐姐黄某甲走前去劝架,并用手拉曾某某。曾某某松手后,我把曾某某拉开。我看见华某某卖菜用的秤已经烂了,我对曾某某说不要打了,秤烂了我会赔。劝开后,不知道为何黄某新与曾某某又打了起来,黄某新到华某某卖菜处拿起一把切冬瓜的刀,双方缠打在一起,当时我被吓昏了。过了一会儿,黄某新与曾某某的手分别被打伤,黄某新的右手巴掌出血,曾某某的其中一个巴掌也出血,他坐摩托车走了,黄某新被民警送到县人民医院治疗。因黄某新的头被打痛,8月3日转来粤北人民医院治疗。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7月30日下午,我骑车经过龙仙镇建设一路丝厂门口时看见阿黄和阿曾在丝厂门口的半坡上打架,我上前劝架。当我上去劝架时,阿黄在路边的菜摊上和买菜的架子上拿起两三个石头扔向阿曾站的位置,但是没有扔中阿曾,阿黄扔完石头后,走向丝厂门口阿曾老板的菜摊,拿起菜摊的一把电子秤砸了起来,砸秤时阿曾没有动手,只是在旁边看着阿黄砸。阿黄砸完秤后,又走去他自己的水果档拿到太阳伞的伞柄快步杵向阿曾,当时没有杵到,阿黄见没有杵到,又抡起伞柄向阿曾打去,当时我用手挡住了,没有打中阿曾。过了一会我准备骑车离开,但是看见阿黄去他自己的水果摊拿到一把不锈钢刀快步走到丝厂门口的一间小货店门口,用刀乱砍向阿曾,阿曾用一张木凳去挡,有没砍到阿曾我没有看清楚。后来他们双方又抱在一起推搡,当我准备上前去劝开他们两人时,就看见阿曾用右手捂着左手腕往制造厂方向走去,我看见阿黄手上还拿着一把小的水果刀,我跟阿黄说这次你就惨了,搞痛人家了。后我看见阿黄把手上的小水果刀扔在地上,然后我就骑着摩托车去买烟了。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30日下午,我在龙仙镇光明路丝厂门口卖菜,我看见曾某某过来我档口旁边他老婆档口拿菜回家做饭,黄某新从他对面水果档走过来对曾某某说“你说说你的老婆,嘴巴不要太多事。”说完他们就吵起来,吵了一阵我看见黄某新用手指了一下曾某某的脸部,曾某某就用手推了黄某新,将黄某新推倒在地上,还用脚踩住黄某新的大腿,过了一阵黄某新又在地上站起来,黄某新的姐姐过来将双方劝开。黄某新的姐姐叫曾某某走,曾某某就是不走,后我看见黄某新走到我档口拿了我档口切冬瓜的西瓜刀就冲过去砍曾某某,曾某某就往丝厂内跑,黄某新追着曾某某过去,这时刚好有人来我的档口买菜,所以我没有跟过去看。当我卖完菜时看见曾某某和黄某新的手都在流血,我看见曾某某的老婆华老师租了一辆摩托车带曾某某走了,同时看见黄某新被派出所民警用警车搭走了。我的西瓜刀是约有40多厘米长的钢制刀具,刀是白色的,刀柄是黑色塑料柄。当时被黄某新的姐姐拿走了,具体拿去哪里我不清楚。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述称,2015年7月30日下午17时许,我去到龙仙镇建设二路丝厂门口我老婆卖菜摊档准备叫我老婆拿钱去买东西。我老婆与几个妇女在闲谈,我就没有叫我老婆拿钱了,我骑摩托车经过阿黄水果摊时,阿黄说阿曾,等一下,我有话要同你说。我停下车,阿黄叫我去到公路对面说:阿曾,你老婆多嘴。我问我老婆多嘴说了什么。阿黄说多嘴说了什么去问你老婆就知道了。后我就骑摩托车去到朝阳广场买东西后倒回来我老婆卖菜的摊档,我看到阿黄的老婆与我老婆不知道在讲什么,我也没有问,后我在我老婆的档口拿到一把青菜准备回家,阿黄走前我跟前,什么都没有说就动手打了我一巴掌左边脸部,我被打后就还手将阿黄推到在地上,并打了两拳在阿黄的腹部,当时我推到阿黄时将旁边停放的一辆摩托车推翻,后阿黄爬起来用拳头打我,被围观的人劝开,劝开后阿黄走前我老婆的菜档,将我老婆的青菜及秤扔到公路上,这时被推到的摩托车车主(后来我才知道是阿黄的姐姐)也走前用拳头打我的背部,我对车主说不要打了,摩托车跌坏了我赔,后阿黄的老婆上前来劝开,并叫我先走。阿黄的老婆当时还说阿黄扔我老婆的青菜和秤她会赔,后我就行到丝厂大门口。阿黄不知在哪里拿到一条铁棍走前来打了我一铁棍,我用手去挡,结果我的手被铁棍打破皮,后我又将阿黄推倒,这时吴某某走前来劝,并将阿黄的铁棍抢走,后阿黄又回到其水果档拿到另一条铁棍走前来打我,结果又被吴某某拦住并将铁棍抢走,后阿黄又去我老婆菜档拿到我老婆卖菜用的西瓜刀,结果被我老婆抢了,接着阿黄的老婆走前来叫我快点回去不要跟阿黄打了,后我走到丝厂门牌下面的小卖部门口站着,这时阿黄的姐姐走前来用拳头打我的背部,我叫她不要打了,这时我看到阿黄从他水果档拿到一把西瓜刀往我这边走来,后我在小卖部门口拿到一张凳子举起来,阿黄来到后就用西瓜刀往我身上砍,我用凳子去挡,西瓜刀被凳子挡住没有砍到我,后阿黄的姐姐又用拳头往我身上打,我为了躲开阿黄姐姐的拳头就没有注意阿黄了,阿黄又用西瓜刀往我身上砍,结果我的左手被阿黄用西瓜刀砍了一刀,阿黄砍了我一刀后,将刀丢到小卖部门口就离开了,后我老婆就送我去医院。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新供称,今年7月份我和在光明路路口做生意的陈某某因我的手推车停放在一麻将室的问题发生了纠纷。2015年7月30日陈某某到我水果档说我叫我细哥去她店里偷东西,我说你有什么证据。陈某某说是华某某说的,并且老是骂我,我都忍了,不去跟她计较。到了下午我看到华某某的老公曾某某在他老婆青菜档口,我过去把曾某某叫到路边,叫他跟他老婆说一下不要那么多嘴,老是在陈某某面前说我的不是,现在我和陈某某的关系已经很僵了,不要再搞是搞非了。我讲过以后,阿曾就开摩托车走了。之后我就回去水果档,当时刚好我老婆要上厕所,经过华某某青菜档时又看见陈某某和华某某在一起说是非,于是我看见我老婆上前和她们说事情,接着我看见曾某某也走到她老婆档口拿菜,我想再次叫曾某某叮嘱他老婆不要那么多嘴再讲我的是非了。我走到曾某某身边用手去扶着曾某某的肩头,叫他到旁边去讲事情,谁知他一句话都不说,直接一手掐住我的喉咙,把我推到在地上,一脚踩在我的胸部,然后大拳头猛打我的胸部和头部好久,后来我老婆和我大姐上来劝架,把曾某某拉开。我爬起来后回到我的水果摊档旁边拿了二个火砖想过去砸曾某某,结果被我姐和路人拦着,没有砸到,接着我又回到店里拿到一把切香蕉的小水果刀和一把太阳伞柄跑过去丝厂门口想打曾某某,被旁人拦着并夺走了我的水果刀和伞柄。这时曾某某又把我打倒在地,我爬起来后失去理智顺手从曾某某老婆青菜档口拿起一把他老婆平时卖菜时用来切冬瓜的水果刀追到曾某某跟前,曾某某在他旁边修摩托车的门口拿到一把木凳子朝我砸过来,被我用左手臂一挡,并顺势用我右手拿着的刀向着曾某某一刀劈过去,劈在他左手的小手臂上,接着曾某某用右手抓住我的右手来抢水果刀,我死死抓住水果刀不放手,结果曾某某抓住水果刀的刀柄,我的右手死死抓住刀刃不放手,后来就割到我的右手掌心,我大姐这时将我们劝开了,我看见曾某某的左手小臂流了很多血,我叫我老婆拿到布帮曾某某止血,接着我老婆叫来一部出租摩托车将曾某某搭到人民医院去处理,一会民警来了将我也接到医院去处理伤口。五、鉴定意见(翁)公(司)鉴(损)字(2015)12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证实,曾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六、勘验、辨认笔录1、辨认笔录、照片证实,经分别出示五把刀具(其中包括华某某交来的黄色刀柄水果刀、知情人交来的不锈钢西瓜刀),黄某新称因时间过得久,记不起刀的特征了,无法辨认;黄某甲认为无砍伤曾某某的刀具;曾某某称因时间过得久,记不清楚刀的特征,3号刀具疑似砍伤其手臂的刀具;陈某确认无黄某新在其档口拿过的刀具。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情况。七、视听资料1、讯问被告人黄某新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新的审讯情况。2、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黄某新与被害人曾某某打架的过程。上述证据均由公安机关依法取得,并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新无视国家法律,为泄私愤,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曾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黄某新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新的家属与被害人曾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新的辩称观点,经查,被告人黄某新是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不符合自首的特征,故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全招审 判 员  黄爱娣人民陪审员  阮汉先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沈秀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