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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实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吉学平与王海荣、永康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学平,王海荣,永康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实1886号原告:吉学平。被告:王海荣。被告:永康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江南丽州南路128、130号。法定代表人:周旭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城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胡滔。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学平与被��王海荣、永康市韵达快递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学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吉学平负担。审 判 员 朱子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李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