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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晓彬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彬,冯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650号原告王晓彬,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富平县东上官乡北里村南里组村民,现住该组。身份证号:610528198206021514。被告冯波,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德润祥金属喷涂厂法定代表人,现住西安市新城区太华南路131号38号楼1单元6层2号。身份证号:610122197610282818。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23号院内2号楼二层。负责人陈睿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超,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现住该公司。身份证号:610115198602104510。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彬诉被告冯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冯波已履行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晓彬撤回对冯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应退付原告25元,另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毛玉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