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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姜建义与 孙亚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义,孙亚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335号原告姜建义,男,1967年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孙亚茹,女,1978年生,汉族,职业农民。原告姜建义与被告孙亚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建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黄益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