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黄某、向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向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63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日因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本院决定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朝阳,广东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向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日因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本院决定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峰,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6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向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文诗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4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5)中一法执恢字第3094-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限被告人黄某于十五天内将粤B×××××号及粤B×××××号小车返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小榄分公司,并于当日向黄某留置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生效后,黄某拒不执行。同年11月24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法人员到中山市港口镇群富工业区2号厂区停车场查封扣押粤B×××××号小车时,黄某拒不协助执行,并伙同向某及姚青松(另案处理)以暴力、威胁、堵塞道路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随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增派支援到场将黄某、向某及姚青松抓获,扣押阻碍执法工具粤T×××××号小车、粤T×××××小车、粤T×××××号小车、粤T×××××号小车。归案后,黄某、向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向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扣押财产笔录,现场录像截图,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申请执行书,本院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拘留决定书、车辆交接函,执行物入库清单,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执复字第50号执行裁定书、案件生效通知书,执行笔录,悔过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涉案人员黄青如、姚青松的供述,证人刘某、彭某的证言,黄某、向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向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应依法惩处。黄某、向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黄某、向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黄某辩护人指出本案事情发展事出有因,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向某辩护人指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二、被告人向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洁贞人民陪审员 林玉玲人民陪审员 梁素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永祥连宜静第4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