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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杨某犯开设赌场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511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2002年8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4年5月17日因吸毒被台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13年10月1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至2015年10月22日止。因本案于2016年3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和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0日至同年10月26日,被告人杨某与李维洋、戴海剑(均另案处理)在温岭市坞根镇东里村一老房子及东里山头毛竹林开设“三明”形式的赌场,并纠集邵某、赵某、陈某甲等人参赌,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8000元左右。2016年3月10日11时许,温岭市公安局坞根派出所民警在本市温峤镇永宁街路口抓获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潘某、陈某甲、洪某、张某、孙某、邵某、陈某乙、赵某、李某甲、王某、李某乙的证言,同案犯李维洋、戴海剑的供述,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与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有犯罪前科和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台温刑初字第1501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杨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其中四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66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陈 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鲜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