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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11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王永太、柳找弟、王国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王某某,柳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213号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闫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柳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柳某某。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王某某、柳某某、王某某、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柳某某、王某某、柳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玉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佳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