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11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王永太、柳找弟、王国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王某某,柳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213号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闫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柳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柳某某。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王某某、柳某某、王某某、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柳某某、王某某、柳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玉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佳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