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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4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罗某与周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周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4437号原告罗某,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杨洪富,重庆市潼南区柏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女,199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