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4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罗某与周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周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4437号原告罗某,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杨洪富,重庆市潼南区柏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女,199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