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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8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承照、张鑫婷征收社会抚养费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8执110号申请执行人锦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潘冰,局长。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侗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87年1月21日出生,侗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锦卫生计生征决字(2015)59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屏县支行有存款,现本院决定依法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屏县支行上的存款壹仟肆佰元整(小写:1400.00元)至锦屏县人民法院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光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龙清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