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4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执恢12号彭某某申请执行卢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4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被执行人卢某某,女,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本院受理彭某某申请执行卢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紫民初字第006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款为15398.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卢某某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彭某某执行标的款10000元,下余5398.10元申请人彭某某自愿放弃,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紫民初字第00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 征执行员 吴斯平执行员 纪晓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寇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