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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牛满库与李宝健、董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满库,李宝健,董雪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1民初1280号原告牛满库,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李宝健,男,195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董雪芬,女,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牛满库诉被告李宝健、董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郅守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满库及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满库诉称:被告李宝健自2015年4月11日从原告处借款248124元,被告同意按照月息1.5分计算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另李宝健与董雪芬是夫妻关系。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二被告返还欠款248124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宝健、董雪芬辩称:被告李宝健欠原告牛满库的钱不错,但该款是由李宝健个人借的,与被告董雪芬无关。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1日之前,被告李宝健曾向原告借款,2015年4月11日,经双方算账被告李宝健给原告牛满库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借款248124元于当日还清,逾期不还按月息1.5分计息。2015年8月27日,被告李宝健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承诺在2015年年底还清欠款,并以本人房屋作抵押。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款,引起诉讼。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以上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原告牛满库与被告李宝健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李宝健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其还本付息,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李宝健与董雪芬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形成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请求董雪芬承担还款义务,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宝健、董雪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牛满库借款二十四万八千一百二十四元及该款自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二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五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李宝健、董雪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一十一元,减半收取一千二百五十五元五角,由被告李宝健、董雪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缴纳上诉费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审判员  郅守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