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与祝令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祝令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地址:济宁市古魁路。被执行人:祝令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祝令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32执字第6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祝令鹏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臧克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