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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孙翠娟与江西珩发物流有限公司、程再超、厦门珩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初3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翠娟,程再超,江西珩发物流有限公司,厦门珩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37号原告:孙翠娟,住广州市从化区。委托代理人:李有珍,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程再超,住湖北省麻城市。被告:江西珩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被告:厦门珩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负责人:程凤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伟、梁伟林,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翠娟诉被告程再超、江西珩发物流有限公司、厦门珩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翠娟于2016年3月26日以重新整理诉讼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翠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翠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90元,由原告孙翠娟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江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超 来源:百度“”